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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f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by legislation
光盘作者: 孙江,何力,梁知博编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本书分为两大模块:第一模块是规范意义上的中国动物福利法设计,第二模块是动物保护法的理论研究,是中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研究项目启动暨动物保护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粹。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对推进中国动物保护立法进程,推动保护动物不受虐待,达到对动物的保护及对人类及人性的关怀与呵护,同时对中国动物保护法学研究和动物保护运动无疑具有促进作用。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法研胜经一法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归类解析》收录了2005 — 2009年五年的专业课真 题。对每一道真题,从答案、考点和解析三个角度对试题进行剖析。让考生更加熟悉真题的解题思路、掌握解题技巧,更加有针对性地复习指定教材。 对于考研来说,真题的重要性怎么夸张都不过分。对于真题,多做几遍肯定有其效果。使用真题的过程中,大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真题的资源具有稀缺性,需要珍视真题资源。对于真题可以测试自己的专业课掌握情况。对于研究命题思路和明晰解题思路,真题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使用真题,要在适当的时候。在专业课复习之前,可以看看其中两年的真题,了解出题的形式和考点,来指导复习。等到第一遍复习过后,系统研究真题的命题方式和命题考点,带着思路去开始第二轮的复习,有的放矢。等到后期复习,可以用近一年的真题来检测自己的复习水平,查漏补缺。 2,真题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所要考查的知识点,更重要的是通过真题所折射出来的解题技巧,甚至去揣摩命题老师的命题思路。法大的专业课考点重复率偏高,通过整理真题,可以一目了然地总结出哪些是必考点。对于必考点要深入理解,争取不丢分。另外,通过真题,可以去逐渐掌握老师的命题思路。在复习过程中,可以站在一个命题老师的角度去复习知识点,效果非常理想。 本套真题的答案解析以标准答案为蓝本,经过《法研胜经》编写组的专业考量与校订后, 编写了细致的答案解析。对考生来说,面对现在考研市场上纷繁芜杂、参差不齐的真题解析, 《法研胜经一一法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归类解析》可谓为大家解决了选择的困惑。此外,银河还为大家提供高分考生咨询服务,大家在复习的过程中,有任何疑问都可通过在线、电话及邮件方式进行询问。
作者: 张今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主要内容:随着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文化生活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文化生活,又往往与作品的阅读、欣赏和使用联系在一起,在此过程中,人们免不了要复印文字作品、拷贝电影音乐、刻录软件光盘,在互联网时代,“上传”、“下载”也已经成为不少民众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以上种种行为,尽管表现形式各异,却都包含了复制他人作品这样一个共同的后果。一般说来,只要这类复制在目的或性质上限于个人非营利的使用、在数量上微不足道,就可以归入版权法上的私人复制之列。在模拟技术条件下,私人复制对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会造成明显的损害,因此,在传统版权法的制度框架下,版权人不必、实际上也无权阻止社会公众的私人复制行为,在一般民众的观念中,私人复制几乎可以与“合理使用”划等号。
On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for energy security
作者: 肖兴利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国际能源机构(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以下简称IEA)是发达 石油消费国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框架内成立的一个独立自治的国际组织 。IEA保障能源安全的各项法律制度,如石油安全应急制度、石油市场信息 制度、能源合作与研发制度、能源争端解决制度等,对于中国构建能源安 全框架、深化国际能源合作、完善能源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中 国作为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极有必要加强与IEA及其成员国之间的协调 合作。在条件成熟时,中国可以考虑加入IEA组织,参与国际能源规则的制 定,与发达能源消费国一起协调利益分歧,通过合作实现共赢。中国如果 加入IEA,不仅可以提升中国对国际能源市场的影响力,在国际能源问题上 争取到更大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还有利于增强IEA组织的代表性,提高其集 体能源安全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中国加入IEA将是一个双赢的选 择,既能够促进中国能源安全,也有利于改善全球能源安全形势。
作者: 杜新丽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关涉的是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随着全球化的深入与跨国争议的增加,该领域的重要性日渐凸显。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经贸活动的蓬勃发展,中国涉外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立法渐趋完善,相关司法实践也日益丰富,我国学术界关于国际程序法的研究也步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 关于这一问题,近年来出版了多部专著、教材与论文集,发表了众多的论文,但是就现有的教学资料来看,结合国际国内新近立法,就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展开全面论述的教材还是较为缺乏的。本书旨在填补这样一个空缺。 本书共分17章,全面介绍了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务。首先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况入手,讨论了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并介绍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进而阐述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及中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具体制度,并涉及司法协助、域外调查取证、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同时本书还系统地探讨和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鉴于区际问题的重要性,教材中还专门介绍了区际司法更多>>
Collection of theses of the 1st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evidence law and forensic science
作者: 王进喜,常林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证据科学(Evidence Science),是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研究证据采集、鉴定技术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一般规律的科学理论和方法体系。在证据研究领域,证据法学无疑是一门诞生较早的学科,而且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和方法。但是,证据问题并不局限于法学和法律,它还渗透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乃至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比如,历史研究、科学探索、管理决策都要有证据支持。人们每天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证据问题,特别是在出现争论或争端时,解决问题的最好的办法就是拿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样看来,证据的运用就有一些共同的规律性。证据科学研究,旨在以证据为研究对象,打破学科壁垒,从多学科或跨学科的广阔视野探求证据的本质和证据运用的规律。这是一种从分析走向综合的研究范式的转变。“证据理论与科学”,这个主题反映了我们试图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角度对证据的理论基础、理论体系、运用方法等加以探索的志趣。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9月举办了首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为各国证据研究学者提供了一个跨学科国际交流的平台,本论文集收集了参加此次研讨会的各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应该承认,这些研究成果还是很初步的。我们计划每两年举办一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并争取一届比一届办得更好,让全世界所有研究证据问题的学者都知道它,让这个研讨会的成果在世界学术界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将其打造成一个国际知名的品牌。
Sulle cose e sui diritti reali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1 物;2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3 所有权的丧失;4 返还所有物之诉;5 排除妨碍之诉;6 调整地界之诉与划界之诉; 7 新施工警告;8 潜在损害之要式口约;9 雨水及排放雨水之诉;10 以暴力或秘密地进行施工;11 应砍伐的树木;12 土地通行权;13 侵害他人利益之禁;14 私人建造物与所有权的法定限制;15 共有;16 物之归属的其它形式;17 对税地的权利瓦不佃权;18 用益权;19 奴畜使用权;20 使用权和居住权;21 役权;22 地上权;23质权和抵押权;24 占有
作者: 王传道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本书内容包括:毛泽东思想中的有关法律理论,毛泽东法律思想重要著作介绍,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有关法律活动和中共中央重要文献中的法律思想。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法研胜经——法大法学考研指定教材同步习题集》由法大本科教学名师、优秀博硕士组稿,法大相关命题老师审稿,银河法大考研命题研究组责任编辑。该套习题集收录了法大本科生历年期末试题、司法考试、法大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和模拟题、个法学名校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等,并配有详细解析。
作者: 费安玲主编;陈汉[等]撰稿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罗马私法学》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Study on principle of abstraction of juristic act of real right
作者: 张康林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德国民法典》的精华在于设立总则编,总则编中最卓越的成就在于创 立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中最突出的成就在于创立物权行为理论,而 物权行为理论中最精深、最抽象、最玄妙之处在于其无因性。德国比较法学 家茨威格特和克茨称其为“德意志法系的典型特征”。可以说,物权行为无 因性理论是德国法的最大成就,也是民法学界争议最多、最大的问题之一。 争议的意义已超越了该理论本身,从民事理论建设方面,对它的深入研究不 仅标志着中国物权法理论的成熟,而且将深刻影响我们对于德国法系民法基 本理论的理解和掌握;从民事制度建设方面,它关系到中国物权法许多具体 制度的设计,而且关系到包括债权法在内的其他制度乃至于整个民法典的体 系和制度的设计,只有正确解决了最具抽象性的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才能 解决诸如物权变动规则和原则、不当得利、公示公信、善意取得、无权处分 、权利瑕疵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制度建设问题,它处于整个民事理论的关节 点,具有一通百通的效应。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值得我们 花气力探索研究,以期在通透理解该理论的基础上有所超越与突破,能对其 作出合理的解释、正确的舍取,能把与其相关的一系列制度盘活,使之相互 衔接、协调。 本文约30万字,共五章。第一章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历史考察,介绍 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历史起源、形成和确立过程;第二章为物权行为无 因性理论的评析,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形成的具体历史背景以及它的 功能、价值和弊端;第三章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舍取 ,结合我国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继受与发展状况,得出了初步结论:否 定物权行为理论,吸取其合理内核,即物权变动中的法律事实的区分以及由 此而引起的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区分;第四章为物权行为理论舍取后的效 应体系,具体阐释了在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后,它对一系列民事制度 的影响效应问题,即如何澄清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解决无权处分问 题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再界定等问题;第五章为物权行为无因性 理论的功能代替。在认清了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 理论在保护交易快捷、安全的原理和具体运作机制方面的异同之后,建议用 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原则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其制度。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形成的历史轨迹 本章共有三节。本章的目的在于回顾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形成的发展线 索和历史状况,为下一步的理论评析、舍取、舍取后的效应体系以及功能代 替打下基础。 第一节为无因性理论的概述,把无因性问题定位于法律行为的无因性问 题,论述了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无因性相关的法律行为分类以及无因性的体 系,指出法律行为无因性的特定含义是指物权行为无因性。 第二节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历史考察。从罗马法中的交付制度入手 ,分析了交付是否需要有所有权转移的合意,是否需要有正当原因,其正当 原因到底是指什么并对其进行历史性的解读。经过历史考察和解读,笔者得 出的结论是: 第一,罗马早期的外邦人交易上的“交付”以及罗马人转移略式物上的 “交付”,仅能产生占有的效力,而不能产生所有权的转移,后来随着外邦 人与内邦人、要式物与略式物分类的取消,“交付”均能产生所有权转移的 效力。 第二,交付当然需要有正当原因,这是人类法律的朴素良知。但是,在 原始罗马法文献中存在着“有因说”与“无因说”的内部矛盾,“无因说” 认为交付转移所有权不需要有交付原因,而“有因说”认为交付转移所有权 还需要有交付原因。其实“有因说”与“无因说”均是为了说明所有权转移 的正当性基础,这些零碎的片断背后均承载着不同的法律价值,如交易自由 、交易安全等价值,即在不同的场合,交付表现着不同的法律价值。 第三,交付的正当原因是指什么呢?后世的法学家对此展开了令人眼花 缭乱的解读。格鲁克认为交付的正当原因是“先期的债权债务关系”;萨维 尼通过从路人向乞丐施舍金币的特例中发现了交付的正当原因是所有权转移 的意思,即物权契约,而不是先期的债权契约,先期的债权契约只是交付的 “背景资料”;普赫塔认为交付的正当原因仅是所有权授受的意思,法律行 为的其余内容只不过是不重要的动机。由此可见,萨维尼发现了物权行为的 客观存在性,并发现了在一体性的法律行为中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分离性 ,但是他的物权行为理论还是建立在“有因性”的基础(债权行为)之上的; 而普赫塔则进一步发展了物权行为理论,把它建立在“无因性”基础之上。 第三节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形成和确立。在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的 旗帜下,后世学者戴恩伯格、耶林、温德沙伊德等人进一步发展了物权行为 无因性理论,即交付的正当原因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 效力的影响,从而把物权行为从内在独立性发展到外在独立性。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评析 本章共有三节。第一节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形成的历史背景,从 四个方面来论证:其一,民族精神是它形成的强大精神动力;其二,观念论 的体系化的思想是它形成的学术背景;其三,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快速发展是 它形成的实践需要;其四,私法自治的理念是它形成的直接催化剂。 第二节论述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功能和价值。从担负的社会经济功 能来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而交易安全正好迎合了 现代工商社会财货高速流转的潮流,适应了高度复杂的市场经济;它还有利 于促进交易的便捷与效率。从承载的法律价值来说,其一,物权行为无因性 理论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其二,它有利于贯彻 私法自治原则;其三,它有利于促进法律行为理论的完善和民法体系的完整 。 第三节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弊端,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其一,它是理性主义的产物。虽然深受历史主义的影响,但它终没有超脱历 史的局限,而是形而上学的先验论。其二,它带来了民事制度的迂回重复。 通过反思王泽鉴先生称为打通民法上的“任督二脉”的经典案例及其解析, 笔者可以得出结论,它远不如合同无效制度来得简单、明了、实用。其三, 它内部逻辑混乱。在仅存在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形,当债权行为不成立或无 效时,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一方面认为所有权转移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物 权契约;另一方面,它又认为保有所有权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债权行为不 成立或无效,双方得依不当得利制度互返财产。内部逻辑矛盾是物权行为无 因性理论难以理解的根源。其四,它的“中性伦理”影响了民法典价值体系 的和谐。交易安全的价值不能绝对化,在仅存在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交易情形 ,交易自由是最大的价值;即使在存在第三人交易安全利益的情形,交易安 全的价值也必须服从公共安全的价值,这是颠扑不破的法律原则。 三、我国未来民法典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舍取 本章共有四节。第一节分析了我国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继受与发展 状况:其一,论述了我国对它继受与发展的历史背景。其二,论述了我国对 它继受与发展的学术背景。围绕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国内学者展开了广泛 、深入而激烈的讨论,形成了深厚的学术积淀,争论的结果分为三种观点: 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其三,论述了我国对它继受的立法状况。我国现 行立法并未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其四,论述了我国对它继受的立法状 况。我国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亦表明并未继受物权行为无因性 理论。 第二节是我国未来民法典对物权行为概念的舍取。首先,对物权行为概 念进行定位,它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其次,通过比较分析,并运用属加 种差的方法,得出一个理论上的物权行为,即能够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 行为,并把它区分为几种不同类型的物权行为,然后回到实际生活中对其进 行逐一检验,笔者得出的结论是:物权行为只存在于范围狭小的生活事实中 ,一是即时性的私益赠与关系;二是物权抛弃行为。前者只是生活事实的特 例,不具有普适性;后者与其称为物权行为,还不如还其“处分行为”的本 来称谓,处分行为的规则能更好地指导生活实际。尽管物权行为仅具有学理 上的意义,但是它的历史功绩不可磨灭。它贯彻着私法自治,通过区分不同 的法律事实从而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为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舍取。从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概念与前提, 即物权行为与其原因行为(负担行为)相互独立为切入点,通过对蕴含独立的 物权行为较为丰富的几个法律事实:“交付”、他物权的设立、所有权保留 合同(或条款)展开分析,笔者得出的结论是,独立的物权行为并不存在,它 们均被其原因行为(负担行为)所包含。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主要功能是区分不 同的法律关系,然而,否定了物权行为独立性,我国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 动模式同样能承载这一功能,这是一种简洁实用的立法模式。 第四节是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舍取。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价值、功能, 即对其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法律体系和谐的价值与功能展开分析,笔者得出 的结论是:物权行为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实际上是公示公信原则之功 ,而非仅仅委诸双方当事入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维护与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间的和谐关系,实际上是把请求返还之诉所包含的权 利等同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同于债权,这是割 裂历史的形而上学论。 总之,我国未来民法典立法应当放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否定物权行 为无因性理论,用其他制度来代替它的功能。 四、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舍取后的效应体系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取舍,关涉该理论及其制度所承载功能的制度替 代的重大问题,更关涉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模式、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权 利瑕疵、不当得利、损害赔偿等一系列重大民事制度的调整、衔接与协调的 问题。由于整个民事制度日臻成熟,而民法典更是以逻辑性和体系性为其主 要特点。因此,当我们选择了某一民事制度,也就意味着选择了与其逻辑性 、体系性相适应的一系列的民事制度,而舍弃某一制度亦会产生牵一发而动 全身的效应。我们在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之后,上述一系列民事制度如 何协调呢?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本章共分三节,即在 舍弃物权行为概念、独立性和无因性之后,分别对应着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 为的区分、无权处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问题这三个制度的体系效 应问题。 第一节再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舍弃物权行为概念后,是否会 对法律行为制度带来冲击和影响?特别是是否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法律 行为的重要区分带来根本性的影响?本节通过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 及其相区分理论的涵义、价值、理论基础的梳理与反思,笔者得出的结论是 :物权契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处分行为,它与处分行为在概念、价值取向 上均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因此,应当对臃肿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 ,进行“消肿”“减压”,废弃物权契约这一无用的“盲肠”与“蛇足”, 从而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正本清源。 第二节以物权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价值冲突为突破口,再论无权处分问题 。我们在舍弃物权行为独立性之后,现有制度能否清晰区分物权变动中的法 律关系?能否解决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比如妥善解决无权处分问题。德国民 法理论认为,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能够清晰区分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关系和物 权关系,是解决无权处分问题的“克星”。舍弃这一制度之后,我国现行民 事制度能担当这一重任吗?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价值分 析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无 权处分制度在性质和效力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本书认为,无权处分行为 的性质应当被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 响,它已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类型中逃离,而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至于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效力,在有效的债权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债权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这个问题迎刃而解;无权处分人 有无处分权以及原权利人是否追认只是债的履行问题,这样就避开了适用处 分行为(物权行为)这个矛盾而又令人费解的规则。这样的立法不仅简洁实用 ,而且还能够使无权处分制度很好地与其他制度协调起来。 第三节即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后 ,我国现有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之间是 否相互协调而不致发生冲突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该 如何定性定位呢?总之,上述这些问题必须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否则,就 真的如王泽鉴先生所言,舍弃物权行为理论之后会发生民事理论构成上的“ 大地震”。传统民法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定性为债权而归入债权编,然而 这种定性定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因模 式相冲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本文认为,它是一 种概括性的混合性的救济权,既可以救济对人性的权利,也可以救济对物性 的权利,建议把它放在总则编中的权利保护章节中。 本章试图在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后,妥善解决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的区分、无权处分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 与协调问题。 五、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功能代替 本章将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三大制度在保护交易 快捷、安全功能方面加以分析比较,以期提出最佳的制度选择。 第一节是善意取得制度。具体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其一,善意取得制 度的比较法考察。具体介绍了罗马法上的善意占有保护制度、日耳曼法上的 以手护手规则、善意取得制度在近代国家民法上的确立以及我国法律上的一 般规定。其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和法理基础。其功能定位于保护交易的 安全与快捷,其法理基础是权利外观信赖保护原则。其三,善意取得的保护 范围。受善意取得保护的第三人之信赖对象应限定在对转让方的“处分权” 的信赖,而不是对转让方的“行为能力”和“代理权”的信赖。由于善意取 得制度的法理基础是权利外观信赖保护原则,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物 权范围有扩大的趋势,不仅包括动产所有权,而且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动产 质权、留置权以及其他权利质权等物权。 第二节是公示公信原则。具体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其一,公示原则的 概念、法理基础与功能。它的法理基础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体现物权定分 止争的秩序价值;它的功能是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物的占有利用秩序。其二, 公示原则的对象、方式和效力。物权的公示方式,在不动产为登记,在动产 为交付,这是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言的。公示原则的效力表现为三 方面:一是决定物权变动能否生效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是权利的推定效 力;三是善意(信赖)保护的效力。 第三节是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规则的制度选择。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其一,论述了善意取得、公示公信与物权行为无因性之间的关系,即分别介 绍了它们两两之间的关系。它们的法理基础均是公示公信原则,或者说是法 律的安全、秩序的基本价值。但是,它们三者之间也存在差别:善意取得是 公示公信原则的动态运用,保护的是动态的交易安全;公示公信原则包含动 态和静态的交易安全的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则把公示事实产生的公信力 予以绝对化,绝对化地保护交易安全。其二,我国《物权法》关于保护第三 人交易安全的选择。由于物权行为无因性过于绝对化,它的适用应当大大受 到限制,而且它内部逻辑矛盾,事实上,我国《物权法》是以公示公信原则 为指导,以善意取得制度为主轴来保护交易快捷与安全,从而完成对物权行 为无因性理论及其制度的功能替代。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法律教学案例精选(2008年刑事卷)总第5辑》是一本作为法律教学案例的2008年判例精选集(刑事卷)。这是国家法官学院纵览全国2008年前结案的刑事判例,精选出的涉及刑法总则、刑法分则的各类罪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判例,并经过会变成“问题提示”、“案情简介”、“审理结果”、“法官说法”等板块,突出案由及诉讼争点、法院审查的理由和根据、法理阐释等关键环节。特别是“法官说法”有画龙点睛的作用。这些案例的择取具有“典型性”、结论具有“准确性”、阐释具有“精当性”。通过《法律教学案例精选(2008年刑事卷)总第5辑》,读者可以对刑事法的重要知识点对应的案例进行学习,并巩固所学,起到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活学活用的作用。
作者: 韩松等编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民法分论》内容简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作者: 李永军,王欣新,邹海林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Criminal motivation and personality
作者: 刘建清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只有真正探索到犯罪人想从犯罪行为中得到什么时,我们才有可能把 握犯罪人与犯罪心理的本质。对犯罪动机与犯罪性人格的研究正是这一探 索努力的核心组成部分。犯罪动机是激发与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 部力量,包括“犯罪的动机”与“犯罪性动机”两个层面的理解(犯罪性动 机居于核心地位)。犯罪动机作为犯罪人个性倾向性因素之一,在犯罪心理 结构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犯罪心理学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理论与对策 系统。本文以社会生物学之“自私倾向说”为理论假设与逻辑起点,试图 分析犯罪动机与需要体系、社会文化与个体人格之间的密切关系;其形成 模式表现为以缺失性需要为基本内容的需要在社会文化的作用下,通过模 仿、角色认同、认知选择、自我强化及无意识等途径现实性地表达为直接 动力性的犯罪动机与稳定化的犯罪性人格。 动机理论的发展表现为本能需要论、诱因刺激论、强化理论、认知情 感理论等,它们均具有科学性的要素,是从不同维度对人类行为动机的探 索与分析。本文持辩证法与协同论的动机观点,全面性地分析犯罪动机的 结构(犯罪动机因素、犯罪动机成分与犯罪动机机制三个方面)、本质与特 征。相应地,犯罪动机的价值表现为,通过犯罪动机之核心地位与作用, 犯罪心理学必然成为法律心理学以及刑事一体化之理论与实证性的重要支 持领域。 犯罪动机是激发与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力量。犯罪性动机 则是其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它不仅存在于故意犯罪中,也存在于忘却犯罪 之外的过失犯罪中。 犯罪动机由多种因素决定。人的本能与需要是犯罪动机形成与发展的 基础性来源,犯罪动机是优势需要在特定文化、规范作用下的直接反映。 在此,以需要层次为基础,犯罪动机与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需要、 成就需要、自尊需要、认知需要、审美需要、自我实现需要之间存在着相 对优势关系、层阶关系,并个体化地表征为具体的犯罪动机成分。其中无 意识犯罪动机具有特殊性,在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激情犯罪与变态 性犯罪及群体犯罪中存在着一定成分、一定程度的无意识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由多种机制决定。在自然人的社会化过程中,优势需要并不 会自然地、直接地转化为犯罪动机;需要只是犯罪动机形成的起源,虽然 它们是根本性的前提,但并不是必然的结果。个体所处的社会环境与文化 力量必然通过同化与顺应的心理机制发挥着作用。犯罪动机形成的个体机 制涉及意识与无意识方面:模仿机制、交换机制、压力机制、期待机制、 归因机制以及生理神经机制、防御机制等。 在多种因素与多种机制的支配下,犯罪动机具体体现为生理成分(以生 存本能、性本能、竞争本能与勇敢本能为代表)、行为成分(以犯罪诱因力 、犯罪目标定向、犯罪行为习惯为代表)、认知成分(以犯罪目标价值、犯 罪合理化、犯罪自我效能感、犯罪思维模式为代表)与情绪成分(以追求快 乐、避免痛苦与情绪宣泄力为代表)等四个方面。 犯罪动机与犯罪性人格本质上是一致的。持续作用的犯罪动机形成犯 罪性人格;犯罪动机典型地表征为犯罪性人格,是犯罪性人格的核心内容 。犯罪动机并非生物基因在社会规范中的机械化表达,而是个体有意识的 自我认知与情感的体现,犯罪性人格正是个体犯罪动机在认知与情感方面 稳定性、发展性的身心组织。 犯罪动机作为犯罪心理结构的重要力量,形成于犯罪行为之前。犯罪 动机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犯罪行为,但没有犯罪动机就不可能导致犯罪(对 于绝大多数犯罪而言)。犯罪行为有理智型与情感型两种类型模式,它们都 具有道德、法律、人际关系、能力与特殊阻却力量。 犯罪动机的存在并不是静态的。犯罪动机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在个 体犯罪演化的不同阶段发展中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犯罪动机结构的理论基础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理论与 实践价值。犯罪动机与人格在刑事一体化的进程中为刑事侦查(侦查假说建 立、识别假象、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与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应用)、刑事审讯( 对抗心理防卫、预防虚假供述、分析无意识犯罪动机)与刑事审判(犯罪行 为事实与犯罪动机、犯罪性人格价值的二元定罪机制)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 点与对策系统;犯罪动机及犯罪性人格的指向也直接为罪犯的矫正提供具 有较强动力针对性的矫正与回归策略(行为矫正法、精神分析法、人本主义 疗法、认知疗法、回归社会矫正法等)。 本书以生物-社会文化-人格的协同模式,以整体犯罪人的观念理解 犯罪动机的力量来源、结构模式、发展变化及其特殊性的表现;以此倡导 犯罪动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体现为以关注犯罪人主体因素(需要体系、目标 体系、自我控制体系等)为核心的人格刑法观念以及罪犯改造、罪犯回归之 犯罪行为人中心的理性策略。
On the solution of collision between legal rule and legal principle
作者: 王夏昊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是作者的博士论文,但是它所持的观点是作者多年来对法理学,尤其是法学方法论的思考与研究之所得,也就是说,通过这个题目——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梳理了法学方法论以及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包括对相关法学家思想的解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的内容也是作者十余年来对法理学问题所思之结果。 研究生期间,作者感到中国传统法理学——边缘法学之研究路径欠缺了法治实践所需的技巧和技艺。而没有技巧和技艺支撑的法治,就完全可能沦落为天周的理念,难以实现的标准,甚至诱人的动听的标语和口号。非常幸运!作者来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遇到了两位一心专于学问的法学家——舒国滢教授和郑永流教授,他们的研究兴趣与方向——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论——是医治中国传统法理学之弊病的良方之一,也是法理学研究的正途。
作者: 占茂华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培养适合时代要求的法学人才,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中国法制史教材。本教材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中国法制史学科发展的总体方向和教学要求,在吸收国内外关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最新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教育部颁行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规定编写而成。本教材力求通俗易懂,正确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的统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基础课程,也是法学主干课程之一。本教材由上海政法学院占茂华副教授任主编,参与编写的还有华东政法大学的冯引如博士和洪佳期副教授,全书由主编统稿、定稿。
作者: 宣增益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除前言外,全书共分七章。 第一章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概念。本章首先对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基本概念进行了阐述,包括判决本身的涵义、判决承认的重要意义、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关系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就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历史和现状、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基础、法律基础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可以追溯到罗马时代,随着国际私法的产生而产生并发展和变化。在现代社会,由于不同的法律文化、历史背景乃至不同的实体规则、不同的管辖权原则以及不同的救济制度,各国特别是不同法系的国家对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态度、采取的程序都大相径庭。一个主权国家为什么要承认一个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呢?对此在理论上有着不同的解释,主要有既得权或债务说、国际礼让说、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说。本章认为,在当今社会,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礼让说,即合作、善意和尊重理论更具说服力。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国际公约以及互惠关系是构成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而国内立法是目前各国承认外国判决时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互惠关系作为法律依据由于其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摒弃。 第二章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主权基础。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根本问题——从开始就以各种形式使国家苦恼的——是主权问题。几个世纪以来,“礼让”一词一直出现在冲突法的著作中,作为一种表达这种理念的简捷方式,即国家在和平共处和和谐关系的利益驱动下,应相互表示出遵从和尊重。归纳国际私法所使用的方法,一般认为有三种:单边主义方法、多边主义方法和实体方法。这三个方法都体现出对主权的不同认可,对判决承认与执行有着不同的影响。随着经济市场的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伴随着跨国调整策略的改变,传统的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受到质疑。反映在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这就意味着,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再也不能完全依赖于被申请国的主权意志。在全球化背景之下,国际社会在解决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时不得不站在一个全新的视角上来考量。 第三章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审查。一个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并不是无条件的,而要对外国判决进行审查。不过,多数国家大都主张只需审查判决的形式要件,而不应对判决的实质要件,即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查。根据多数国家以及国际条约的做法,对判决的审查主要集中在:第一,原判决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即管辖权标准。由于各国管辖权规则存在差异,根据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的管辖权至关重要。在这个问题上,目前主要有规则导向说和政策导向说。本文观点是,应本着“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的原则,来确定原判决国法院的管辖权,以期实现判决的自由流动。第二,公共秩序标准。对外国判决进行公共秩序审查是每个国家都存在的一项制度。但是对于如何认定公共秩序以及如何运用公共秩序各国的做法并不一致。有的国家采取领域闲置的做法,即规定在某些特定领域可以援用公共秩序例外;有的国家则采取笼统规定的方式,即规定承认外国判决如果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则不予承认或执行。本文的观点是,国家之间应努力协调它们的价值观,尽量缩小公共秩序的适用范围,以避免滥用这项制度。笔者以为,判决只有在违反承认国最基本的道德、公平、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精神和重大的国家利益时,才能被拒绝承认或执行。第三,欺诈与自然公正。欺诈,就是恶意(mala tides)和渎职(malapraxis)的结合,在判决领域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误导和欺骗法庭。美国将欺诈分为内在的(internal)和外在的(external)两种,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如果获取外国判决的欺诈是内在的,也就是说,如果欺诈仅“与业已或可以在外国程序中进行诉讼的事项有关”,比如,在外国法院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采取的各种对原判决结果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包括假誓、歪曲事实、使用伪证或未经证实的文件、与证人合谋等等,那么美国法院将承认该外国判决,因为就败诉方当事人而言,他(她)有充分的机会通过对案件的适当准备及在法庭上的有效盘问来反对这类欺诈,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既然当事人没有利用该机会反对内在欺诈,该内在欺诈就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如果欺诈是外在的,亦即如果通过欺诈剥夺了一方当事人为自己申辩或辩护的机会,比如,故意不让败诉当事人知道该诉讼的存在,或向败诉方做出不继续诉讼的虚假允诺,或向败诉方做出法院开庭时将通知他的假意允诺,或诱使败诉方不对其要求进行争辩,从而剥夺了败诉方进行辩护的机会,那么美国法院将拒绝承认该外国判决。②自然公正。公平、正义作为一种法的基本价值,自远古以来始终是人类追求的目标。所谓公平或正义,通常被认为是法律应努力达到的目的的道德价值。在判决承认领域,如果外国判决违反自然公正,法院将拒绝承认或执行该判决。从判决承认角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符合自然公正:首先,诉讼者获得了参与诉讼的通知;其次诉讼者获得了平等的参与诉讼的适当机会。第四,终局性要求。所谓判决的终局性,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认识。在多数国家看来,当某一判决不能再被提出法律补救的争辩时,或者不再存在正常司法救济(no longer subject to ordinary judicialremedy)时,才是一个终局的判决。如果法律要求做出判决的法院得进行进一步的诉讼以解决已诉事项,则判决不是终局的。第五,法律选择标准。在一些国家,法律选择标准也是决定是否承认外国判决的依据。根据法律选择标准,外国判决只有在判决国法院所适用的法律与被请求国将要适用的法律相一致的情形下,才能不受实质审查而获得承认。如同管辖权标准一样,法律选择标准同样是为了确保被告在判决国享有最低限度的公正待遇。在这个问题上,各国尚存在分歧。笔者以为,从保护内国国家和内国国民的利益方面考虑,在有了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和内国专属管辖权规范以后,也确实没有必要再设置法律选择这个保护性标准。 第四章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协调。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为了保障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一直在试图制定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统一规则,以期实现判决的自由流动(freemovement 0f indgrnents)、保障交易安全、本章主要就比较有影响的布鲁塞尔一卢加诺体系和海牙判决承认公约草案进行分析和讨论,此外还就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纳入WT0体系的可行性问题做些研究。本章认为,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实际上已经发展成一种贸易问题或贸易关联问题,因为如果解决不好,就意味着交易者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其结果必然是要么阻碍贸易发展,要么扭曲贸易市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已经成为贸易一体化的重要手段之一”,不平衡的判决承认与执行体制导致判决承认歧视进而引起贸易歧视。纳入WT0的优势就在于:第一,可以充分利用WT0义务的拘束力特点以及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使之更具可执行性;第二,将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义务作为贸易问题纳入WT0,还可利用其中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RM),检查各成员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以及敦促各成员履行判决承认的非歧视义务。 第五章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影响。本章在对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特点作了简单介绍之后,认为互联网及电子商务对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影响主要来自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因此本章着重对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新理论、世界各国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实践中的做法进行了比较和分析。通过对有关国家和某些国际条约的分析,笔者以为,尽管互联网有很强的虚拟性,但是互联网纠纷最终还是要回到现实中来,求助于现实世界国家权力的介入。实际上,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是一种相互交融、共生的关系,它不可能完全脱离现实世界而存在。仅就管辖权问题而言,①即便难以确定网络活动者的身份,从事网络活动的人或组织总是处于一定的辖区内;②电子商务所涉及的有形货物的流动也还是通过现实世界中的运输方式来实现的,因此也总是发生在一定的国家管辖区域之内;③有关的行为或事件,在网络上虽然没有固定的地点,但它们总是和现实世界中的行为之间有着某种程度的联系。不难发现,现实中许多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中的做法都没有完全脱离传统规则。如美国法院采取最低限度联系原则时,又针对网络空间的特点辅之以“有意利用”、“锁定”或“滑动标尺”标准。再如欧洲国家针对网络消费合同实行消费者住所地原则,辅之以所谓“定向行为”标准等,这些无不是以传统做法为基准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改造。当然笔者并非认为上述原则或标准是解决网络及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最好方法,但这至少给我们提供了某种思路。总而言之,管辖权基础直接影响到判决的承认或执行,关系到交易的安全,乃至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效率。任何一项因素被确定为网络及电子商务案件的管辖权基础,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并有利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六章临时性保护措施的承认与执行。随着跨国诉讼的增多,临时保护措施越发体现出它的重要性。从目前各国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国际社会对临时保护措施尚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界定。就临时措施的管辖权而言,英美法国家大都将实质问题的司法管辖权基础类推适用于临时措施,而大陆法国家则以处理实质问题的法院地和有关财产、证据的所在地为确定临时措施管辖权的两个重要的基础。而临时措施在法院国以外发生效力问题,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普通法国家,都很少有专门的规定。 第七章中国有关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本章在对我国过去和现在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以及我国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剖析,提出我国现行制度仍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应当尽快加以修改和补充。本章建议,在指导思想上,我们应积极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顺应国际社会在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出现的新动向,应本着有利于实现判决利益,稳定交易关系,稳定交易安全,以此推动我国与他国的经济发展的原则。在条款的规定上,我们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将管辖权标准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进一步完善我国法院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由。关于我国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应参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解决两地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做法,即达成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安排一致。
Study on the system of public legal entity as organizing means
作者: 李昕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公法人是大陆法系的一个古老的基础性概念,富含着深厚的理论积淀 。将公法人制度与现代行政改革相结合,研究组织形态与行政任务之间的 关联性,是行政组织法的一个重要命题。本书通过揭示公法人制度的价值 与功能,将其与我国当前行政组织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相结合,寻求理论 与现实的契合。 公法人制度是现实需求在法律体系中的升华与凝练,蕴含着法学思想 与方法的历史变迁。法律主体是公法人的制度媒介,而公私法的分立则是 公法人的存在基础。公法人具有主体性、权利能力以及公共目的性三大法 律表征。其法律表征与制度功能紧密相关。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的组织手段 ,公法人的制度功能体现为两个方面:以法人格化的方式实现行政分权下 的自治;以法人化的方式应对科层制的弊端。前者是公法人制度的传统功 能,而后者是公法人制度功能的延伸与发展,是新公共管理理论与传统公 法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对于公法人这一类实现特定公共目的的组织而言,目的决定其存在的 意义。组织形态的构成无不围绕着如何更为有效地达成任务这一目的而进 行。因而,组织目的是公法人组织形态类型化的基点。组织目的不仅决定 着公法人的内部组织结构,同时也主导着公法人的外部治理。一般意义上 ,公法人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为组织形成权的法律保留,以及合法性监督 这两个方面。具体到自治团体,法律规制的核心在于自治与法治的协调; 对于公共服务性组织,具有结果导向的目标管理与绩效评估则是规制的重 点。 公法人的缺位是我国法人制度的局限所在,引入公法人制度是我国行 政改革现实运作的需要。任何制度的借鉴都存在现实适应性和实际功效的 问题。社会转型、行政改革是我国当今社会发展的主题,立足于改革这一 背景,分析我国现实与公法人制度之间的契合度,是制度借鉴的前提。转 变政府职能是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这一目标定位与公法人制度具有一定 的契合性,这种契合为我国借鉴公法人制度提供了基础。因此,在转变政 府职能的行政改革背景下,借鉴公法人制度改造我国事业单位,将法人治 理结构与公共服务相结合,提高公共服务的效能,将公法人制度与我国社 团自治制度的发展相结合,完善其外部组织形式与内部民主参与机制,具 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 黄风,赵林娜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本书开辟了“执法合作”专栏。执法合作在合作事项和合作主体方面要比刑事司法协助更广,但两者也往往相互交叉或互为补充。陈捷和吕庆明撰写的《国际执法合作新重点——金融情报交流合作》向人们展现了金融监管机关在反洗钱以及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的执法合作实践。虽然各国的金融监管机关和金融情报机关只负有行政执法和监测的职能,但它们之间的合作却对经济犯罪、金融犯罪和腐败犯罪有强有力的威慑和控制作用。据说,陈水扁隐秘的海外洗钱活动就是由埃格蒙特集团最先发现并揭露的,该集团是包括非主权地区在内的各法域金融情报机关或反洗钱机关的合作组织。由此看来,执法合作的广泛性和多层次性有时可以超越国际政治构架,实现对犯罪和非法行为的预防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