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志韦语言学著作集.三
作者: 陆志韦著
出版社:中华书局,1990
简介:在元杂剧人物形象研究中,女性人物形象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元杂剧或旦或末一人主唱的体制,使元杂剧在体制上有了明显的性别色彩,女性人物成为主要描写对象有了体制的保障,女性形象因此得以在元杂剧中大放异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元杂剧女性形象所达到的高度被认为是元杂剧作家最为超越的精神高度,代表了元代杂剧创作的最高成就。 元杂剧作家在塑造女性人物形象时,下意识地把女性人物分成了妓女与良家妇女两类,良家妇女又被分成了未婚少女与已婚妇女两种类型。对未婚少女,强调婚姻及时,对已婚妇女,突出从一而终。婚姻及时与从一而终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前者是后者的先在条件,后者是前者的最终目的。这与在妓女类作品中渲染妓女坚贞的品质一样,目的是把女性全部纳入男权制家庭中。在男女两性权力结构关系中,元杂剧作家大多倾向于强调女性的依附地位,突出男性的主体性位置。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完全统治汉族的朝代。元代对汉族男人们的一个巨大威胁为其妻子女儿面临的异族统治者的侵凌,这种严峻的社会现实使元代汉族男人们产生更加严密地隔离女性的要求,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女性比此前任何时代受到的密闭都多。 特殊背景下的元代社会成为第一个把理学付诸实践的朝代。理学在元代上有统治阶级的提倡褒奖、中有各级学校的教育传播和各级官史的教化自任、下有普通民众自发的传授普及。女性贞节观念第一次较为普遍地被女性内化为自我的立身意识。在这上下共谋的贞节浸润过程中,元杂剧作家通过戏曲这种艺术形式表达出来的对女性贞节的渴望对于塑造女性自身的贞节意识起了不小的作用。所以喜欢以女性为表现中心的元杂剧并不表明作者的女性意识是进步的,把女子对婚姻的要求作为作品中心的元杂剧也不等于肯定女性作为人的性别欲望。 要判定作家的女性意识是否具有进步性,必须要辨明作品中的女性形象是从女性权利的角度还是从男性权利的角度来进行刻画的。而元杂剧作品中的女性形象,恰恰是从男性权利的角度,反映了作家把女性纳入男权文化规定的角色规范的欲望。正如在作品中有意识地把女性按照婚前与婚后两种类型来塑造一样,女性的现实人生也阶段性地被元杂剧作家分成两种范式:婚前及时婚姻、婚后克己奉男。元杂剧作品对女性形象的塑造只说明了一个问题:在男权社会,当男人自身的自由缩小的时候,女人的自由不会有扩大的可能,她们只会受到更多的压制与压抑。再加上统治者“行汉法”的决策和“婚嫁各依本俗”的规定,元代妇女可能有的所谓个性实为子虚乌有。相反,其承受的贞节期望以及自身的贞节意识都明显地强于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