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研究
作者: 杨兴洪
出版社:贵州大学出版社 2012年11月
简介:
农业保险是我国西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西南民族地区农业保险发展多层次体系模式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西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研究》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为08XJY033。项目组根据新农村建设基本目标,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状况在西南民族地区的实践经验做了总结,并且研究回顾了西南民族地区农业保险发展历史过程及现状。1982年以前,是西南民族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早期阶段,1982~1992年为探索发展阶段,1993~2002年为商业化发展阶段。2003年之后,逐渐形成了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导的多层次体系发展模式。这一历史过程及发展状况总体上与全国一致,但也存在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由西南民族地区农业产业结构及风险特征决定的,主要体现在农业基础薄弱,农业经营的多样性、多层次性、民族性,以及以农户为经营主体的个体分散经营模式等方面。
农业保险在西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农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对农户而言,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一项基本制度,在西南民族地区具有很强的适应性,目前尚缺乏普遍的集约化经营基础。在以“公司十农户”为主的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农户是农业风险的主要承载者。农业保险发挥了基础保障作用,增强了农业风险防控能力,对新农村农业发展起到了基础性保障作用。对中小型农业企业而言,虽然比大多数农户具有更高的技术水平来防控农业风险,但是一旦风险发生,中小型农业企业仍然难以承担,亟需农业保险做后盾。中小型农业企业是未来农产业发展的主体力量,也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服务对象。龙头企业(或集团)在地区性农业产业化发展中作用巨大,是我国未来农业产业国际化的主要力量,在风险防控方面具有技术优势、管理优势等,风险防控能力相对较强,具有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
农业保险在西南民族地区发展越来越成熟,但农业保险体系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农业保险需求问题、政策和法律问题以及市场机制问题三大方面。不同农业经营者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具有差异性,有效性需求不足。西南民族地区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动下逐渐形成了农业保险体系框架,但仍然不成熟,法律供给比较滞后。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但市场机制问题比较明显。保险公司之间、公司和农业企业与农户之间以及机构内部等市场主体不对等,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发展是农业保险商业化发展的当务之急。
西南民族地区亟需建立新农村农业保险多层次体系模式,主要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和社会互助保险三大主体框架。农业保险多层次体系模式是西南民族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总体需求,具有实践基础,其基本格局在全国农业保险体系中具有代表性。宏观的体系框架整体性与差异性相结合,宏观体系完整,局部调整空间大,适用于我国广阔多样的农业发展格局,在全国具有一定的推广性。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需要逐渐推进,即先有政策引导,后有法规陆续出台,总体策划,循序推进。
根据对西南民族地区农业保险多层次体系模式的研究,建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围绕农业保险体系建设为目标,以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和社会互助农业保险三大体系构建我国农业保险宏观体系框架,与国家粮食安全体系、农业政策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体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
要准确定位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其基本职能,发挥其主导作用而不是主体作用。继续巩固和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建立以巨灾基金和农业风险基金为基础的巨灾分担机制。从制度上确保农业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包括气象等自然灾害防控、农业技术服务、市场调控及信息服务。进一步深化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保费补贴、经营补贴等手段,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现有农业保险经营企业为基础,设立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形成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积极推动和解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缺位问题,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体系。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两部基本法律以外,还需要考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建议从源头巩固法律基础,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灾害防控法》的立法工作。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作为《农业保险条例》法律法规的基础,最终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灾害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部法律为基础的《农业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