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研究
作者: 焦富民著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简介: 曾有一位在美国大学任教的德国教授到中国某名牌大学做讲座,学生
要求他用英语,可是德国使馆的工作人员认为他是德国人,要求他必须讲
德语,尽管听讲座的学生懂德语的并不多,最后他还是用德语完成了整个
讲座。这个故事值得我们深思。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交流日益频繁,跨文化、跨语言
交流也日趋广泛。跨语际文化交流又离不开翻译的媒介作用,在翻译中,
文化是很重要的内容,我们应该关注文化翻译的处理态度、策略和方法。
本书是建立在本人对文化翻译转换的一点粗浅的想法,就教于大家。
本书试图从分析中西文化的渊源和差异人手,阐明中西语言在文化影
响下的差异,继而对文化翻译中的影响因素如文化的缺位和错位进行分析
,阐述对等理论、归化异化理论和目的论等在文化翻译中的应用及倾向性
把握,提出文化翻译中注重文化内涵,摒弃语言层面翻译的微观论,弘扬
文化层面翻译宏观论的文化翻译原则和策略。
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研究生赵琼、曹灵美、陶丹丹、李坤等在收集
资料、书稿校正等方面帮助做了很多工作,同时,本书也参阅了众多翻译
方面的论著和期刊论文等资料,在此一并致谢。
在我国已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背景下,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完善、有效的
救济制度则是政府采购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有助于使政府采购法所
规定的基本精神得以真正贯彻与落实。过往理论界仅仅是在研究政府采购
问题时将救济制度作为一般问题做介绍性分析,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专
门研究不够全面、系统与深入,未将其纳入理论视角进行深层透视。为此
,以分析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功能与价值为基础,以政府采购两阶段框架
中的第三人、供应商与采购人等相关主体的权利救济制度之理论研究与实
证分析为中心,就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救济的相关制度提出具体的建议,
既能填补理论空白,又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我们首先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逻辑起点,通过
对政府采购法概念的科学界定,通过对政府采购立法的历史脉络的梳理与
国际化、现代化发展趋势的把握,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价值取向的剖
析,考察了政府采购法的价值目标,认为政府采购法的着眼点在于规范政
府采购行为,首要目标是确保市场公平运作,次要目标主要包括提高政府
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推进政府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其次,我们通过对
权利救济基本理论的阐述,认为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其利益价值基础在于公
益与私益的兼顾,其价值取向在于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其价值功能定位在
于自由与秩序的兼顾。公益与私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等价值的兼
顾与均衡,决定了政府采购救济模式的首要目标是偏重赋予第三人救济的
权利,同时也决定了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在模式选择与设计上是分阶段进行
的。
接下来,我们以权利救济的主体为基点,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进行了
具体的比较法研究。
一是通过对第三人在政府采购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与权利救济中的主导
地位之分析,通过对第三人在政府采购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之梳理,通过对
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立法考察,认为第三人权利救济的价值取向在于自
由市场与干预主义的和谐统一,建立政府采购及其救济制度的核心就是在
政府采购程序中实现最大可能的竞争,第三人权利救济的主要范围就是赋
予第三人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影响公平有效竞争
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救济;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往往通过三管程序,即
异议程序、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实现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目的之方法就
是宣布并撤销采购程序中实施的违法决定与行为,依法要求采购人重新进
行采购程序,或暂时中止采购程序的进行,或请求损害赔偿。
二是以供应商权利救济为主线,突出保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
阶段及后合同阶段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从总体上讲应属于
民事合同,然而,它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是带有某种行政性意义
的民事合同。因此,我们必须遵守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些特殊规则,以期构
筑既符合本国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的供应商特别权利救济制度。
三是从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的视角对采购人权利救济的特殊问题进行了
有益的探索。
最后,我们着重讨论了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问题。我国政府采购
救济制度立法上的缺陷与执法上的困境,迫切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政府采购
救济制度,既要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宏观设计,又要从微观上具
体建立健全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供应商与采购人
特别救济制度,以消除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内生弊端,使其更加具有实践
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