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用版

副标题:无

作   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分类号:

ISBN:978750936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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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编总则

  *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立案管辖】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地区管辖】

  第二十五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回避的法定情形】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第三十条【决定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的时间及辩护告知】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通信】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行为禁止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四条【诉讼代理】

  第四十五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七条【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第五十一条【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第五十二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办案证据的使用】【证据保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五十五条【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第五十六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十七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责任】

  第六十条【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第六十一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第六十二条【对特定犯罪中有关诉讼参与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

  第六章强 制 措 施

  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的法定条件】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法定义务】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

  第七十一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第七十八条【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条【拘留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一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条【扭送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的讯问与释放】

  第八十五条【提请逮捕】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

  第八十七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八十八条【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

  第八十九条【提请批捕对其审查处理】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异议】

  第九十一条【逮捕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第九十二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九十三条【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九十四条【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第九十五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第九十六条【对不能按期结案强制措施的变更】

  第九十七条【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九十八条【侦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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