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解读

副标题:无

作   者:何永坚主编

分类号:

ISBN:978750934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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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解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巡视员何永坚任主编。参加《高端释法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解读》编写的有何永坚、陈扬越、刘泽巍、常波、姜敏、邓齐荣、马正平、韩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解读》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阐释法条的内容和立法背景。

目录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原则】
第五条 【基金债务的承担】
第六条 【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抵销】
第七条 【基金财产的强制执行】
第八条 【基金财产投资的税收】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从业人员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适格主体】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的选任、改任】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申报制度】
第十九条 【任职限制及证券交易限制】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制裁措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义务】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托管、接管等】
第二十八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制裁】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第三十条 【新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离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三条 【适格主体】
第三十四条 【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有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适用】
第三十六条 【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相互出资或持股】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违法投资指令】
第三十九条 【有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适用】
第四十条 【对基金托管人的制裁措施】
第四十一条 【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第四十三条 【新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
第四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的离任审计】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
第四十六条 【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
第四十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l常机构的职权】
第五十条 【禁止性行为】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及其注册】
第五十二条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五十三条 【基金合同】
第五十四条 【招募说明书】
第五十五条 【募集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五十六条 【发售基金份额】
第五十七条 【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五十八条 【基金募集的期限限制】
第五十九条 【基金备案】
第六十条 【不得动用募集资金】
第六十一条 【基金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二条 【上市交易的审核】
第六十三条 【上市交易的条件】
第六十四条 【上市交易规则】
第六十五条 【上市交易的终止】
第六十六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
第六十七条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限】
第六十八条 【按时支付赎回款项的除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第七十一条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资产组合方式投资】
第七十三条 【投资范围】
第七十四条 【禁止的投资或者活动】
第七十五条 【披露基金信息】
第七十六条 【按照规定期限披露】
第七十七条 【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开披露的要求】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七十九条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第八十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第八十一条 【基金合同终止】
第八十二条 【基金财产清算】
第八十三条 【清算后剩余基金财产的分配】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第八十五条 【公告事项】
第八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通讯方式召开】
第八十七条 【议事程序】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
第八十九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
第九十条 【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第九十一条 【“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名称的使用】
第九十二条 【宣传推介】
第九十三条 【基金合同的内容】
……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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