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2辑

副标题:无

作   者:葛洪义主编

分类号:

ISBN:9787562024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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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我们生活在一个语言的世界里,一定意义上还可以说,语言的世界就是我们的生活世界。语言从两个方面规定了我们生活的意义:首先,我们对自身存在意义的理解和把握是在一种特定的语言环境中进行的,不仅精神生活如此,而且,即使是对物质享受的崇拜,也是发生于特定语境之中的。所以,实际上,我们正是通过语言建构的某种特定的宏大叙事支撑着我们内心深处对意义的渴望和追求;其次,我们同时还在通过先于我们而在的语言不断繁殖自己生活的意义,所以,经验、先验、超验的东西才会交替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总之,语言使我们能够交流与沟通,使我们能够认识自己的世界,还使我们能够建构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方式。 法律与语言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是依靠语言表达的,法律的意义也是依靠语言建构的。法律本身就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凭借话语权威建构的生活和活动准则。法律当然需要依靠强制。但是,法律的强制是以特定的话语权威为基础的。托洛茨基和韦伯先后表达了一个共同的观点: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统治权威都不能仅仅从统治者一方来看,而必须同时从被统治者角度考察,也即任何权威的统治形式都必须同时是具有合法性的统治,合法性即指获得被统治者的同意。而被统治者之所以能够接受统治者的统治,根本上是因为他们接受了一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权威话语和叙事语言。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也是一种话语秩序,它并不是为了暴力而诉诸于强制,而是为了建立一个特殊的话语体系。 一切以语言为媒介的社会关系都需要一套语言意义的识别机制和制度,以达到交往的目的。例如,我们必须通过人们所说的,判断他是否真诚、诚实,他的话是否有道理,他的言行是否一致,等等。作为沟通与交流媒介的语言一般具有两类:一种是以纯粹的语言表达技巧达致交流、乃至说服人的目的,包括所谓花言巧语,也包括那些诱惑、蛊惑、煽动的语言;一种则是以关于真理的知识话语达到沟通目的。法律话语是两者的结合,尤其关注后者,其目的是保证人们能够平等、严肃、真诚地交流与交往,以形成稳定的具有一定价值共识的社会关系;它也不完全排斥前者,因为个别的法律活动和法律判断并不以追求绝对的善为目的,不存在判断法律活动,例如法官裁决正确与否的绝对的、永恒的、惟一的标准。法律人的语言是为说服人而构想和设计的,而人之所以能够被说服,是因为他的已有的背景知识和经验使他愿意或者不能不接受法律人的此时此刻的判断以及判断中所包含的叙事话语的权威。所以,法律人具有自己的话语系统,这是他们安身立命的根本。 现代法律人是凭借现代法治话语分化为独立的职业群体的。现代法治作为现代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内容,是以形式合理性的价值取向为思想基础的。它不仅是区别于简单暴力的话语权威的产物,而且还是以特定的说理形式为内容的特殊的话语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说理方式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语言表达的技巧以及场景也都具有自己的特殊性,由此产生了一个被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人专业集团。因此,形式合理性的现代法治不仅要求规则的治理,而且尤其关注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规则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在它的话语体系中,称职的法律人必须恪守忠于法律的职责,因此,他们是自由的捍卫者,也是民主社会的保证。托克维尔把美国的法律职业者比喻为作为英国自由体制根本保障的贵族,韦伯则把法律职业者作为形式合理性社会的重要标志,原因在于:法律人必须忠于法律,而法律一般具有自己恒定的形式。正因如此,法律人通常被认为是一支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其忠于法律的能力影响甚至能够决定一个社会的理性化程度。 法律人是否确实忠于法律?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如果他们能够忠于法律,那么,他们是如何通过话语的形式以及对语言氛围的营造表达自己对法律的忠诚的?如果他们实际上不能不折不扣地忠于法律,甚至法治本身就是一个神话,那么,他们又是凭借什么样的方法和技术建立了这样一个神秘的法律帝国?这些就是我们希望通过创办这份连续出版物加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坚信,一个法治的社会,一定是一个说理的社会;道理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成为道理的。语境不仅包括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思想方式的不同,而且还包括不同职业的人思维形式的差异。所谓法言法语法庭环境,构成了法律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包括把复杂的政治经济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的基础。我们追求法治,就是希望能够建立一个根据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话语机制。因此,我们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为使我们的生活世界真正建立在一个讲道理的话语系统之上做出一份贡献。在我们看来,法律人的思想方法和思维方式恰恰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

目录

卷首语

主题研讨

[法律与语言]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中的语言问题

 附:评论与回应

中国语言与法律语言的适应和差异

 附:评论与回应

在迷惑与清醒之间徘徊:

边沁的法律语言观及其对立法科学化的追求

论文

民间司法改革力量的兴起与法律人阶层的自我反思:

——法律社会学与知识社会学的考察

改造权力

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的兴起

法律的形式与法律推理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问题

推定规则的认知与司法实践

论台湾刑事诉讼采用美国司法"交互话问"制度之难题

——一个欧陆与英美文化根源差异的反思

评论

.噪音与人格

刘京胜诉搜狐案的法理学思考

性或非性之民事契约

——二人世界共同生活制度的另类演化

裁判文书

编者按

莱州市农业科学院诉农八师一四三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刘志祥诉于晓洁、马军借款纠纷上诉案

青海宾馆诉人保城西文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宁夏农林科学院园艺研究所、宁夏莎莲娜食品有限公司

诉银川活性炭厂、银川建华活性炭有限公司损害赔偿案

附: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评比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渊陕西省信友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苹果气调节储藏技术研究中心信用证及担保纠纷案

 附:陕西省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评比标准(试行)

特色判词

编者按
——法官后语 欲说还休

吴兰园、周忠善诉周菊芬债务纠纷案

司法中的法律思维

法哲学——最终的裁判者

从坏人的角度看法律

法律中的类比

判决中的教化

随笔

作为法治建设契机的撒嘶

走向极端的监督

刀具故事一一规则的变迁与解释

解释的历史与历史的解释

——从“幼子继承权”说开去

读书札记

荒谬英雄的杀人逻辑

——对 《局外人》的另一种解读

论证的资源

在罪的名义下

——孕育在对话与狂欢中的复活

调查实录

法庭调查一周志

会议交流

[观察与评论]

两岸法理学之石,可以相互攻错

  ——参加第二届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研讨会有感

为法律职业和法律实践搭建制度的平台

  ——第二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研讨会述评

新锐视角

[研究生学位论文]

法律的理性化及其困境

——以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为个案

[“法律人”主题研讨]

编者按

第一部分:文学作品中的法律人

第二部分:法律实践中的法律人

第三部分:法律人的职业道德

[编后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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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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